第四章 教学人员业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热爱学生,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能以共产主义道德规范和准则要求自己,具有高尚的师德,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人师表。
第四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劳动人事部或政府颁发的学院编制标准,对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习指导人员进行定编。学院有关人员应根据任务、发展规模、教师的专业、学历、职务、年龄结构诸因素,制订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培养计划及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对尚不具备相应学历的教师,学院应作出规划,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多种形式的进修与提高,在较短时期内达到学历要求。
第四十四条 教师的基本职责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应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有较广博的知识面,在所任学科专业上应具有较精深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与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水平。
第四十五条 教师必须明确所任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作用与地位,了解与开展教学研究及自我提高能力。
第四十六条 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具有一定教育、教学技能技巧,‘懂得职业教育规律。非师范类毕业的教师,必须补上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法等课程;、补上相关的知识概论,了解学院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学院要有计划地安排专业课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参与专业实践活动,了解生产一线的动态与发展,提高他们的专业实践技能。
第四十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一般为平均周 10 课时。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应保质保量的完成教学任务。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教学研究活动,每学期必须进行听课,并做好记录。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积极参与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级职务以上的专业课教师应能开设两门课程。教师每年应撰写 1 ~ 2 篇具有一定质量的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
第五十条 学院要重视对专业带头人的培养与使用,有计划地选派他们参加有关教学研究、学术研究的会议,及时了解科技发展动态,开阔视野。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等工作。帮助他们做好教学经验的总结,切实起到专业带头人的骨干作用。
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组织他们有目的的听课与讲评活动,让他们参加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实验室建设工作,充实实践知识,提高动手能力。分配担任专业课的青年教师,学院应先安排时间去现场参加实践活动,并提出严格要求。新教师和新调入教师开课前应由系(部)、教研室组织试讲,评定能胜任教学工作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课。试讲不合格的教师应限期提高,合格后再任教学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按专业和实训、实习的教学要求,选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训。
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建立以院长为首,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教师考评委员会。系(部)应建立以系(部)主任为组长,有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参加的考评小组。教师的平时考核由考评小组负责,年度考试由考评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教师考核制度,考核应依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并结合学院专业特点进行。要将平时对教师考核检查的情况与全面考核结合起来。教师的全面考核一年进行一次。
第五十五条 教学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与学院的选优评先,职务评聘、奖金发放、工资晋升等工作结合起来。对考核成绩偏低的教师应由系(部)和教务处调查原因,提出要求,限期改进。对确难胜任现职工作,短期内不难达到要求的教师,学院应适当调整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