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院简介|领导关怀|学院领导|专业介绍|科研教研|校园新闻|招生计划|招生简介|毕业生就业|同学录|校园信箱|网上调查

 
现在位置:首页>>管理制度

 

 

第二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计划是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应按学期制订。计划应明确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力求重点突出,职责分明,措施得力。学年教学工作计划要点由教学副院长拟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于新学年开学时发至各部门。学院应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学期结束时要做好总结。

第十二条 教务处、系(部)应按学院教学工作计划的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的教学工作计划,内容应简明扼要,并附有工作安排表。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计划于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经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执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学期结束时要做好总结。

第十三条 校历是学院安排教学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基本依据,应按学期编制,主要内容有:

1 .学期的起讫时间;

2 .每学期教学活动周数及年、月、日的具体日历;

3 .寒、暑假起讫时间;

4 .开学、注册、入学教育、军训、校运动会、毕业教育、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法定节、假日等。

教务处应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编制出下一学期的校历,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印发各部门。

第十四条 教学进程表(教学任务表)是每学期各班级具体的教学安排。教学进程表应包括各班级的课程名称、学时数、教学实习、公益劳动、考试课程及日期等内容,由教务处根据校历、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拟定。编制教学进程表应妥善处理好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衔接,周学时数应控制在 26 ~ 30 学时。下学期的教学进程表应在放假前三周编好,经教学副院长审批后,印发各部门和教师,作为任课教师拟定学期授课计划的依据。教学进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进程表中的课程下达教学任务,教研室应统筹兼顾、择优合理的安排任课教师,经系(部)推荐、教务处审核,报教学副院长审批后,由教务处代表学院于放假前两周下达教学任务书。

第十六条 学期授课计划是任课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依据,是教学的基本文件之一。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应认真学习所任课程所属专业的教学计划,明确所任课程在该专业中的地位、作用和培养目标,而后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校历的具体安排,拟订切实可行的学期授课计划和实践技能训练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由教研室讨论、审核、评价后报到系(部),经系(部)主任审核、评价后送教务处审核、评价,报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学期授课计划要一式 3 ~ 4 份,经教务处批准后任课教师留用一份外,教务处、系(部)、教研室各存一份,并装订成册,作为教学档案长久保存。

学期授课计划主要包括三部分:学期授课计划说明、教学时数分配表和学期授课内容。学期授课计划说明,应包括本门课的教学任务与目标、教学对象及特点、教学方法、主要内容与主要技能培养项目、重点与难点、选用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教学设想、学生学习方法等内容。教学时数分配表,应按章或单元安排理论教学、实训实习(含作业、讨论)的学时数。在总学时、理论与实践的分配比例上都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学期授课计划内容,以教学周次、课次为时间单位,安排教学目标、知识点、技能点、作业、教具等内容。讲授内容按周次填写到章、节以下大标题或单元、分单元、课主题以下大标题。其中,讲授、实训、讨论、作业、复习、实习等课要详细开列。

学期授课计划一经审定,就要严格执行。若确需调整应拟定调整报告,任课教师在执行学期授课计划过程中作较少调整时,须经系(部)教学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在内容和时数上有增减时,须由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处,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相同专业同一年级同一门课程必须执行同一份学期授课计划,不同专业、班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在内容、要求和课时、进度相同或较为接近时,可使用同一份学期授课计划;内容、要求和课时、进度不一致的,应分别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对学期授课计划的编制情况,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教务处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详细审核。

对学期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是期中教学检查的重要内容,由教师本人填写“教师工作情况检查表”,经系(部)审核评价后送教务处。教务处、高教研究室进行抽查,将检查结果与系(部)的检查结果在每学期期末汇总,记入教师考核成绩中。

第十七条 课程表是全院师生教学活动的日程。课程表可分为学院总课程表,任课教师课程表,班级课程表。课程表由教务处编排,教务处长审批后于开学前一周下发。课程表一经公布,不得轻易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必须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教务处下达调整通知。

第十八条 教室日志是掌握学生出勤情况、教师执行教学大纲和学期授课计划情况、复核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原始记录。教务处或系(部)至少四周检查一次教室日志,发现问题及时了解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十九条 教学质量检查是一项常规性工作。学院应建立教学质量检查制度。教务处和系(部)应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组织检查性听课和分析学生试卷,检查教案、实践性教学环节和作业的批改情况等,了解双边教学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以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学院每学期由教学副院长主持一次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第二十条 开学前及学期初的主要工作:

1 .制定教学工作计划;

2 .检查学期的教学准备工作情况,如任课教师的情况、教材的供应情况、教学实验的准备情况、实习点的落实等;

3 .办理学生补考、升留级;

4 .发放教室日志、新生准考证等;

5 .统计在校人数变动情况;

6 .整理上学期教学文书档案、教学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教师及实验业务人员档案、并按规定建档及移交学院档案室。

第二十一条 学期中的主要工作是了解教学情况,检查教学进度、开展教学评估、分析教学质量、编制校历。特别要注意实践性教学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期末的主要工作:

1 .制定或修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进程表,确定任课教师,编制课程表;

2 .布置下学期任课教师,制定学期授课计划,并进行审批;

3 .组织和安排学生期末考试、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4 .布置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填写业务工作情况考核表,检查授课计划的完成情况,统计工作量;

5 .填写、统计学生的成绩和考勤,通知学生下学期报到注册时间和补考时间;

6 .打印毕业生毕业成绩单;

7 .做好学期的教学工作总结;

8 .做好新生录取的准备工作;

9 .布置各系(部)及教研室提出下学期教学设施的添置和维修项目,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教学文书档案的主要内容:

1 .上级及学院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决议、通报、指令、批复、条例、规定、制度等;

2 .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3 .教务处和各系(部)的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4 .教学质量检查方案和教学评估的总结;

5 .学院教学工作的各种上报材料;

6 .教学改革方案和总结;

7 .其他有保留价值的教学管理材料;

教学文书档案由教务处负责收集,按学年、学期建档,属学院档案室保存的要移交学院档案室,并可另立副本由教务处保管。

第二十四条 教学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1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践技能考核方案等教学文件;

2 .分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与总结;

3 .校历;

4 .教学进程表(教学任务表);

5 .学期授课计划总表;

6 .学期考试、毕业考试试题,标准答案,试卷分析表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书等;

7 .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的计划和大纲;

8 .各门课程的学生成绩表;

9 .学期授课计划表,教室日志,学期教学进度检查表,学生考试试卷,一定数量的实验(实习)报告及能反映实习科目和项目的其它原始资料。

教学业务档案由教务处负责收集,按专业、年级建档,学生毕业后及时交学院档案室保管。其中第九项的材料不列入档案,但需保管一年,不及格试卷和补考试卷须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籍档案的主要内容:

1 .学籍卡;

2 .招生办批准的录取名单;

3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留学、跳级及奖惩等文件;

4 .在校学生人数变动表。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学籍卡按班级建档,其余材料按学年建档,学生毕业后及时移交学院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六条 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含兼职)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1 .教师及实验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工作情况登记表;

2 .教师的经验总结、论文、专著、编写的材料及参考书、译文、教研及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等;

3 .有关教学质量、业务水平的考核评估材料及奖惩材料;

4 .各种业务、技术培训的材料;

5 .学历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聘书等材料。

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档案,学院应指定有关部门收集、建档、保管。

 

 


教学管理

管理制度

课程建设

教育法规

国际交流

专业建设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23号   邮编:150086   电话:0451-57839202(传真电话)

 招生信息电话:0451-86665036、0451-57839230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中心(电话:0451-57839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