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高专教育改革的方针,为加强学院与社会、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研的紧密结合,建立学院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机制,更好地加强工程测量技术专业建设,保证本专业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制定出满足岗位要求、体现地域特色的教学计划,正确考核和评价学生动手能力,更好地指导学生实习与就业,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特成立工程测量技术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本专业建设和发展的企业专家和领导、学院内本专业中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师组成,承担专业建设和改革的指导、咨询工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确定有关专业建设和发展,审定专业教学计划,搞好课程设置,提高专业技能的智囊团和指导机构,隶属学院“高等技术应用性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要遵循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客观规律,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思想,走产学研结合的教学改革之路,认真探讨新时期高等职业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专业建设,指导专业改革。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宗旨是:博采行业精英之长,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为工程测量技术专业的专业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二年。设主任一人,由校外委员担任,本专业教研室主任担任秘书长,委员 4-6 名。委员会中要由行业行政机关的领导、生产一线的技术专家与学院本专业的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校内委员控制在 1 — 3 名之内。
第五条 委员资格: 1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动手技能; 2 、在本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有较丰富的专业经验; 3 、原则上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 4 、能正确掌握和预见本专业发展趋势。
第六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 1 ~ 2 次。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2 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对工程测量技术专业设置的可行性(社会背景、行业背景及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进行论证或咨询;审议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为争创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提供服务;
第八条 对本专业的建设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及与之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等进行指导;对各年级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进行咨询;
第九条 审核专业教学计划和专业主干课程、技能训练课程教学大纲;审核专业技能考核的标准与方法; 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十条 指导实践性教学与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协助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岗位的安排; 促进产学研结合,开展本专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第十一条 承担专业教师实践技能的培养工作,指导教师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 受聘委员中的一部分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聘为客座教授,不定期来学院举办学术讲座。 委员在资料使用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权和优待权。
第十三条 推荐兼职教授、副教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科研工作。
第 十四 条 指导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选题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十五条 完成其他工作。
第四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 十六 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具体联系落实,会议由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
第 十七 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例会,平时根据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校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往返费用由学院给予报销,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委员专家自身专业特长和熟悉本行业的发展和社会需求情况的特长,努力为专业建设提供咨询;同时委员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