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严格公款接待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日期:2013-09-03

院属各部门、各分院、各单位: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教育厅关于开展“三公”及会议费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学院决定从即日起重申有关规定,并作如下通知:
  1、院属各部门、各分院、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制止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接待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和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优良传统。
  2、部门、干部之间,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用公款宴请。
  3、必要的外事活动,要写明接待必要性、接待形式、接待时间、接待对象、接待人员,经部门、分院、单位负责人审批、主管院长审批、院长审批后,按最终批准的接待方案执行。
  4、计财处按最终批准的接待方案的资金控制额审核接待费用,未经批准发生的接待费用计财处一律不予受理。
本通知从即日起实施。

                     纪委办、院办、计财处
                       201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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